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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刑更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成卫辉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刑更478号罪犯成卫辉,男,壮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1)柳市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成卫辉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2012年6月1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于2016年4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提出,成卫辉在服刑期间,虽于2014年5月被记过,但之后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2012年优秀学员,累计奖励分81.30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罪犯成卫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提出对罪犯成卫辉减刑建议,有罪犯计分考核手册、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成卫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鉴于成卫辉系累犯,本院对其减刑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成卫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有期徒刑的刑罚自本裁定确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35年8月1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卫平代理审判员  蒋凤琰代理审判员  蒋延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通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