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民初2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山东金冈实业有限公司与日照领先经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冈实业有限公司,日照领先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2936号原告:山东金冈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伟,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城阳北路146号。被告:日照领先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仕强,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日照市泰安路179号国际大厦B座20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领先经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金冈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日照领先经贸有限公司在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心支行的股金分红,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日照领先经贸有限公司在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心支行的股金分红130万元(股金分红帐号9110×××××),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明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