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7民初22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可文、庄会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可文,庄会芳,姜成岭,李纪军,房克胜,魏茂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2263-1号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莒南县城新建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被告:崔可文,农民。被告:庄会芳,农民。被告:姜成岭,农民。被告:李纪军,农民。被告:房克胜,农民。被告:魏茂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崔可文、庄会芳、姜成岭、李纪军、房克胜、魏茂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崔可文名下的编号为莒南集用(2003)第1XXX4号的土地一宗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崔可文名下的编号为莒南集用(2003)第1XXX4号的土地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维明审 判 员 朱 磊人民陪审员 于 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翟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