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志洋与被执行人孙少江拖欠工资款纠纷一审执行决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522执34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志洋与被执行人孙少江、罗汇芳拖欠工资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少江、罗汇芳拒不履行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3)霍民二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即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高志洋工资款247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27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孙少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