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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4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杨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4刑初37号公诉机关合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现年43岁,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1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合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合阳县城商城夜市吃饭后来到汽车站准备坐夜班车去西安,因无车便沿着解放路向南走想找旅馆休息,看见恒通旅社门开着顺楼梯上到三楼,产生盗窃他人钱财念头,趁旅客熟睡从窗户打开房门入室,盗走住宿在308房间被害人赵某某的一部白色VIVO牌Y710型手机(价值1479.20元)、200余元现金及39张“信信电话”充值卡(价值9870元),被害人李某某甲的一部金色VIVO牌X5型手机(价值1484.10元)、400余元现金及17张“信信电话”充值卡(价值5470元),被害人曹某的31张“信信电话”充值卡(价值6890元),共计价值25793.30元。后被告人杨某将所盗现金全部挥霍,所盗白色手机丢弃,金色手机自用,电话充值卡全部给了女友姚某某。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传唤姚某某后被告人杨某即投案自首。破案后所盗金色VIVO牌X5型手机和81张电话充值卡被追回并发还给失主,其余财物已退赔。被告人杨某之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案件线索来源、被害人赵某某、李某某甲、曹某的陈述、证人姚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信、扣押及发还清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杨某的供述、涉案物证、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杨某有自首行为,认罪悔罪,退赔了全部赃款,结合韩城市司法局认为被告人杨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林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