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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3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贾艳丽、夏永贺与辽宁振兴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艳丽,夏永贺,辽宁振兴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3民初637号原告:贾艳丽,女,1965年4月30日生,汉族,住盘锦市双台子区。原告:夏永贺,男,196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原告贾艳丽。被告:辽宁振兴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街生态小区。法定代表人:钱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艳丽、夏永贺诉被告辽宁振兴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38.00元,减半收取6619.00元,由原告贾艳丽、夏永贺承担。代理审判员  孟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那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