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贾衡生、张新荷与李豪、李华英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衡生,张新荷,李豪,李华英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836号原告:贾衡生。原告:张新荷。被告:李豪。被告:李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衡生、张新荷诉被告李豪、李华英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衡生、张新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豪、李华英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贾衡生、张新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豪、李华英银行账户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应在查封到期前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志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