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杜金伟与被申请人陈养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金伟,高成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189号申请人杜金伟,男。被申请人高成阳,男。申请人杜金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作出的(2015)乾民初字第012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责令被执行人高成阳支付申请人借款7000元,本院审查后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杜金伟与被申请人高成阳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杜金伟2016年4月15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杜金伟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4执18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生效。审 判 长 刘 峥代理审判员 李 研人民陪审员 王宗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珺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