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刑终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石国峰诈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国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刑终75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国峰,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晓美,黑龙江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审理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指控原审被告人石国峰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6)黑0202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国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审被告人石国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石国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石国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石国峰犯诈骗罪的事实,有经过原审法庭质证后采信的相关证据证实,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石国峰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石国峰撤回上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2刑初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娜审 判 员 蒋彦江代理审判员 王 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黉陶本裁定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