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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1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宁晓峰与潘喜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晓峰,潘喜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1执320号申请执行人:宁晓峰,男,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执行人:潘喜刚,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晓峰与被执行人潘喜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潘喜刚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潘喜刚所有的车辆一台。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子赫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