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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民终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谌先平与王世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世慈,谌先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民终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世慈,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宗权,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谌先平,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天一,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世慈因与被上诉人谌先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2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志华、杨芳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世慈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世慈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世慈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世慈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丽审判员 李志华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奕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