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恢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与申培英、张乐刚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申培英,张乐刚,顾胜年,申洪明,杨巧玲,申洪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296号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法定代表人:赵含运,总经理。被执行人:申培英,男,农民。被执行��:张乐刚,男,农民。被执行人:顾胜年,男,农民。被执行人:申洪明,男,农民。被执行人:杨巧玲,女,农民。被执行人:申洪泉,男,农民。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申培英、张乐刚、顾胜年、申洪明、杨巧玲、申洪泉担保借款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阳某一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申培英偿还原告阳谷县安乐镇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49927元及利息。(自2001年8月12日以千分之6.825及计算至2003年2月12日,2003年2月13日后以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张乐刚、顾胜年、申洪明、杨巧玲、申洪泉对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2月3日向被执��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其义务。于2016年3月3日向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记录。于2016年3月3日向阳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企业、股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企业、股权登记记录。于2016年3月10日向阳谷县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记录。于2016年2月29日向金融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05)阳民一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史衍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