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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孟庆丰与朱宝峰、陈启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丰,朱宝峰,陈启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867号原告孟庆丰。委托代理人孙忠海,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宝峰。被告陈启军。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丰与被告朱宝峰、陈启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丰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庆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庆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金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