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5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孟庆丰与朱宝峰、陈启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丰,朱宝峰,陈启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867号原告孟庆丰。委托代理人孙忠海,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宝峰。被告陈启军。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丰与被告朱宝峰、陈启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丰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庆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庆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金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