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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胡文才、郑雪蕊与陈王朋、郑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才,郑雪蕊,陈王朋,郑爱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2334号原告:胡文才。原告:郑雪蕊。俩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卓群,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王朋。被告:郑爱莲。原告胡文才、郑雪蕊与被告陈王朋、郑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俩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其中已结利息72000元,另60万元借款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2月20日共计6000元,剩余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2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5万元的借款利息自起诉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俩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郑爱莲答辩称:对拖欠俩原告借款没有异议。但原、被告私下已协商一致,约定将俩被告所有的柳翁西路9×号二楼商品房以85万元转让给原告。因俩被告已将二楼商品房转让给案外人抵债,俩被告需先解除与案外人的协议,再将二楼商品房转让给原告抵债。被告陈王朋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胡文才、郑雪蕊系夫妻关系,被告陈王朋、郑爱莲系夫妻关系。俩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俩原告借款,原告胡文才分别于2013年1月9日、2013年4月22日、2013年12月3日、2014年1月3日汇给被告陈王朋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2015年7月9日,被告陈王朋亲笔出具领款收据一份,确认向原告胡文才借款5万、未约定借款利息。2015年12月3日,被告陈王朋亲笔出具领款收据一份,确认向原告胡文才借款20万元、利息1分。2016年2月8日,被告陈王朋亲笔出具领款收据一份,确认向原告郑雪蕊借款20万元、利息1分。2016年2月20日,被告陈王朋亲笔出具领款收据一份,确认向原告郑雪蕊借款20万元、利息1分。2016年2月7日,被告陈王朋亲笔出具领款收据一份,确认欠原告郑雪蕊利息7.2万元(因笔误,被告陈王朋落款为2015年2月7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王朋、郑爱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胡文才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2月20日的利息为78000元;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权利息。本案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被告陈王朋、郑爱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2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未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慧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金瑶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