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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初1083号原告:屠某某,男,生于1979年6月29日,汉族。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85年11月13日,汉族。原告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起诉来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屠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屠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