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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建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小梅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建禄,秦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1228号申请执行人钟建禄,男。被执行人秦小梅,女。原告钟建禄与被告秦小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6860号民事调解书查明,本院在执行钟建禄、秦小梅与宜宾市大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了(2009)翠屏执字第181-4号民事裁定书,将宜宾市大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宜宾市翠屏区江北“酒都生活广场”负一层仓库373.80平方米作价150000元抵偿给钟建禄、秦小梅所有,经本院主持,钟建禄与秦小梅达成了该财产归钟建禄所有的协议。现钟建禄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宜宾市翠屏区江北“酒都生活广场”负一层仓库(373.80平方米)的财产权证照转移给钟建禄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雪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