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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陈希银、陈跃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希银,陈跃进,江西佳利商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财保4号申请人陈希银,男,汉族,1959年11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申请人陈跃进,男,汉族,1958年6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江西佳利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紫阳大道佳利商城内。法定代表人:吴向东。申请人陈希银因与被申请人陈跃进、江西佳利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跃进、江西佳利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总共价值3250万元的财产。案外人江西烽银金属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上饶市广丰区湖丰镇的三套房产以及位于上饶市广丰区湖丰镇的地块为申请人陈希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希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对案外人江西烽银金属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也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跃进、江西佳利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总共价值325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江西烽银金属有限公司位于上饶市广丰区湖丰镇的三套房产。三、查封案外人江西烽银金属有限公司位于上饶市广丰区湖丰镇的地块。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贻贞审 判 员  郑 彬代理审判员  雷朝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沈佳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