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82财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高香与王学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香,王学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财保153号申请人高香。被申请人王学峰。申请人高香因与被申请人王学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18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学峰的鲁J号车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案外人刘树利自愿以2万元银行存款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鲁J号车予以查封、扣押,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二、对刘树利的2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光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