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查兰与黄学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查兰,黄学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945号原告刘查兰,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96X,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黄学进,男,壮族,公民身份号码×××2713,住所地广西大新县。原告刘查兰诉被告黄学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刘查兰于2016年4月15日以另寻途径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查兰自愿撤回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查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75元,由原告刘查兰负担。审判员 杨 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雅婷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