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曾雪峰与李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雪峰,李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1222号原告曾雪峰,男性,汉族,1971年04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李庆,重庆云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敏,女性,汉族,1981年0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雪峰诉被告李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曾雪峰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雪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雪峰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何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毛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