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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2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夕莉与被执行人刘存宏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夕莉,刘存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2执419号申请执行人陈夕莉被执行人刘存宏本院在陈夕莉与刘存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诉讼保全时,依法查封了依法裁定查封了陈夕莉提供担保的郝承勇所有的皖NC33**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现本案判决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解除我院(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2210-1号民事裁定中对陈夕莉提供担保的郝承勇所有的皖NC33**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段茂春审判员 郭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于执行的;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