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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邢台县融际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斌、李文晶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县融际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斌,李文晶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02民初77号原告邢台县融��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法定代表人昝国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进朝,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荣进红,该公司职工。被告张斌。被告李文晶。原告邢台县融际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斌、李文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台县融际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进朝、荣进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斌、李文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台县融际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张斌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6月2日与原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3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9月30日止,借款利率为0.8%,为保证被告张斌按时归还���款本息,同时以张斌名下邢房权证桥西字第××号房产作为抵押物,同日被告与原告办理了他项权证。同日被告李文晶在《承诺书》签字同意以配偶财产为张斌的借款提供连带清偿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将35万元支付给张斌,但借款到期后,张斌未能及时还款,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万元、咨询费19600元及借款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依法确认原告对张斌的邢房权证桥西字第××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李文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斌未作答辩。被告李文晶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斌与被告李文晶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2日原告与被告张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张斌向原告借款3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9月30日,借款利率为月息0.8%,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同日,原告与被告张斌又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约定张斌提供邢房权证桥西字第××号房产(房屋坐落桥西区新八一西路116号2号楼3层1单元4)作为以上借款的抵押物,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被告李文晶签订了《承诺书》约定以个人及配偶财产为以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与被告张斌办理了邢房他证桥西字第1303**号他项权证。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张斌交付出借款,张斌在借款借据上盖章签字确认。原告表示借款人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至2015年7月1日,至今未还本付息,被告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借据、转账交易凭证、《承诺书》、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张斌、李文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愿放弃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张斌向原告借款35万元有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予以证实,被告张斌、李文晶签订《承诺书》对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可,借款合同关系发生在被告张斌与李文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斌、李文晶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和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张斌、李文晶偿还借款35万元及利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二被告应当承担的利息为自2015年7月2日起按月利率0.8%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逾期利息为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原告与被告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邢房他证桥西字第1303**号他项权证,约定张斌提供邢房权证桥���字第××号房产(房屋坐落桥西区新八一西路116号2号楼3层1单元4)作为借款的抵押物,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约定明确,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原告主张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咨询费19600元未提交关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张斌、李文晶偿还原告邢台县融际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2日起按月利率0.8%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逾期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原告邢台县融际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斌办理抵押登记的邢房权证桥西字第××号房产(房屋坐落桥西区新八一西路116号2号楼3层1单元4)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邢台县融际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85元,由被告张斌、李文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鑫审 判 员 房  伟代理审判员 吕��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莉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