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姜玉花、黄维东与盱眙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玉花,黄维东,盱眙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1102号原告姜玉花,工人。原告黄维东,工人。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倪永保,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盱眙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斩龙涧19号楼。法定代表人杨维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玉花、黄维东与被告盱眙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玉花、黄维东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其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玉花、黄维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玉花、黄维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姜玉花、黄维东负担。审判员 李家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