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4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程容河,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阙军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程容河,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阙军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4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李志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建华,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小沙,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容河,户籍地址四川省西充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甫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阙军衡,户籍地址湖南省宁远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容河、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阙军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四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8元,减半收取计879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黎康养审判员 梁 媛审判员 刘向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佳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