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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财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谭继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继孝,余天云,张定容,钟毅,余学忠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201号申请人谭继孝,男,汉族,生于1941年11月26日,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余天云,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1日,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张定容,女,汉族,生于1962年11月28日,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钟毅,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1日,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余学忠,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11日,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谭继孝与被申请人余天云、被申请人张定容、被申请人钟毅、被申请人余学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谭继孝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书中称,被申请人余天云在2013年9月18日向申请人借款50万元,约定月息5分,申请人在扣除一月利息2.5万元后向被申请人转款47.5万元。2014年10月19日,更换借条,由被申请人钟毅、余学忠对该笔借款进行担保。被申请人张定容系被申请人余天云之妻。现该借款已逾期,被申请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故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6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谭继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余天云、被申请人张定容、被申请人钟毅、被申请人余学忠在银行的存款60万元。申请人谭继孝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魏久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友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