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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传义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通知被执行人用)(2017)皖0404执150号李多友、李传义:你们与李新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404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新华于二O一六年四月十一日向本院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六年四月十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申请人李新华24484.55元;(1)支付本案执行费267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