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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9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祥与李艳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9民初451号原告王某某(公民身份号码×××),男。被告李某某(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王某某与李某某系自由恋爱,于2014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近期因夫妻生活不和谐,王某某感觉不到家庭温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故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财产;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李某某辩称:1989年李某某与王某某开始一起生活,双方均是再婚,李某某有两个孩子,王某某有一个孩子,当时生活很困难。2014年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李某某和王某某还有感情,王某某还关心李某某,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所以不同意离婚。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被告发表了质证意见。原告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A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2月28日经延寿县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被告对原告举示的证据无异议。本院确认:原告举示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1989年3月,原、被告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2014年2月28日,双方经延寿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均再婚。近期,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原、被告当庭陈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准许或不准许离婚的标准。本案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感情已破裂。原、被告二人只是缺乏沟通,并没有发生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绍春人民陪审员  刘春红人民陪审员  郭艳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