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9刑更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何仕达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353号罪犯何仕达,捕前系农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6年7月19日,湖南省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株中法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何仕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附带民事赔偿24893.22元(三人共同承担)。2006年8月6日交付执行。2006年9月6日投入湖南省第一收押中心集训,2006年10月31日转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主犯。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5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10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至2015年11月共获考核奖励分129.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仕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仕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2021年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令球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