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靳玉萍、姬向森等与王学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玉萍,姬向森,王学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859号原告靳玉萍,女。原告姬向森,男。被告王学永,40多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靳玉萍、姬向森诉被告王学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玉萍、姬向森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玉萍、姬向森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向森、靳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绍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