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遵民初字第20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孟庆宏与张计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宏,张计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民初字第2018-2号原告:孟庆宏,农民。委托代理人:窦庆敏。被告:张计满,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宏与被告张计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以原告欲与被告通过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庆宏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宏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久方审 判 员  王小雨人民陪审员  闫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立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