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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39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黑龙江德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中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德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中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39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德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三道街2号1-3层。法定代表人赵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中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田地街116号。法定代表人罗立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德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中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5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黑龙江德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德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哈尔滨中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哈尔滨中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04执3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冬审 判 员  吴凤敏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