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泰州宇宙精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王冬薇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泰州宇宙精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王冬薇,沈洵,泰州市汉峰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民初1441号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五一路80号。负责人洪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文灿、李欣欣,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宇宙精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海阳路45号。法定代表人沈沂。被告王冬薇。被告沈洵。被告泰州市汉峰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京泰路街道育才路北侧(宫涵村村委会西侧门面房)。法定代表人沈洵。本院在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诉被告泰州宇宙精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王冬薇、沈洵、泰州市汉峰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诸被告名下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2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泰州宇宙精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王冬薇、沈洵、泰州市汉峰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蒋 玲人民陪审员 周 榕人民陪审员 窦虎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钟洁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