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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3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温州市亚力塑胶有限公司与杨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亚力塑胶有限公司,杨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3018号原告:温州市亚力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光枢,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渊明,浙江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帆。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亚力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亚力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温州市亚力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高文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一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