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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何美娟与刘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美娟,刘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746号申请执行人何美娟,原无锡市第四色织厂退休。被执行人刘威,职业不详,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何美娟与被执行人刘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0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1、刘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何美娟借款70万元及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0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息随本清。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诉讼费10800元、公告费800元,两项合计11600元(已由何美娟预交),由刘威负担。刘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何美娟。因被执行人刘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美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威未申报财产。经本院依职权向无锡市房地产档案馆、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刘威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执行财产。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刘威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何美娟告知执行情况、发出风险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何美娟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何美娟未提供被执行人刘威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何美娟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刘威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美娟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刘威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何美娟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民初字第0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明执行员 朱珏轶执行员 陈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