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3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江苏常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江阴五洲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常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江阴五洲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3627号原告江苏常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黄山路217号-11051室。法定代表人刘俊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文伟、周宏斌(实习律师),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五洲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88497803Q,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璜土镇澄路3896号。法定代表人舒策员,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江苏常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润公司)诉被告江阴五洲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玉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文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五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润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签订《加油站广告业务合同》,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为被告制作刊发了广告画面,而被告未支付相应货款。原告于2016年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催款,被告仍然不予理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28600元及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五洲公司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五洲公司为甲方,常润公司为乙方,五洲公司多次委托常润公司在中石油常州各加油站投放宣传广告,合同期内常润公司根据要求为五洲公司换刊。2015年5月,五洲公司为甲方,常润公司为乙方,签订《加油站广告业务合同》一份,约定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诚信互利的原则,根据《广告法》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一、发布时间(以实际发布日期为准):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7月30日。二、广告发布媒体:中国石油常州加油站媒体。三、广告发布名称:五洲国际广告宣传…四、甲方提供给乙方可供制作加油站广告位的广告样稿,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动广告样稿。……七、广告发布前为三个月。……优惠后合同总金额5万元。八、具体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即20000元,上画面一个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即10000元,合同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40%,即20000元。九、其他1、广告上刊后乙方通知甲方验收,自甲方接到验收邀请后壹周内甲方仍未验收则视为合格。2、发布完毕一周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发布现场数码样照。3、在广告发布过程中,如甲方需要更换广告画面等内容,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时候更换,更换费用50元/面/次,20面起换。十、违约责任……2、在规定时间内,甲方逾期付款超过一个月,乙方有权撤下甲方的广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逾期未付款,甲方应向乙方交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未履行付款金额的0.5%偿付违约金……。后,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16年1月14日,五洲公司结欠常润公司价款128600元。以上事实由中石油加油站广告投放清单、中石油加油站广告换刊清单、《加油站广告业务合同》、对账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五洲公司与常润公司之间订立的《加油站广告业务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16年1月14日,五洲公司结欠常润公司价款128000元,对此本院予以确认。五洲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是引发诉讼的原因,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常润公司要求五洲公司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常润公司主张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五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的诉讼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江阴五洲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常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86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0元(江苏常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五洲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江苏常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详见《江阴市人民法院上诉须知》)。(款汇: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