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小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香存诉任大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香存,任大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小初字第78号原告张香存,女,生于1963年,住禹州市。被告任大浩,男,现年40岁左右,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香存诉被告任大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香存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香存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香存承担。审 判 长 王宏伟审 判 员 张贵云人民陪审员 黄培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