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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856号原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街108号。法定代表人:余宝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磊,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开发区沌口小区。法定代表人:李中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查骏飞,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伍军,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6800元,减半收取103400元,由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任 文审判员 胡 劲审判员 吴伶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索一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