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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薛某与巴某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二特字第3号申请人薛某,女,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申请人薛某要求宣告巴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薛某诉称,2010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巴某某无故离家出走,后音讯全无,被申请人母亲吴某某向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报案,并多方查找,但至今仍无任何消息,故向本院申请宣告巴某某失踪。经查,巴某某,男,汉族,系申请人薛兰薛某丈夫。巴某某于2010年10月8日离家,2010年10月25日,其母吴某某向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银滩路派出所报警,并经申请人及其他亲属多方寻找,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2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巴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巴某某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巴某某于2010年10月8日离家,再无音讯,并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以及有关部门多方寻找,又经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薛某作为巴某某的妻子,现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巴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史兰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雪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