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一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自贡市江阳玻璃有限公司诉广东丰乐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华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江阳玻璃有限公司,广东丰乐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华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1389号原告自贡市江阳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李联荣,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渊,富顺县源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东丰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大林,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高幼珍,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沁琪,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告重庆市华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钟嘉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达庆,四川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江阳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丰乐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华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江阳玻璃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江阳玻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自贡市江阳玻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丰乐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华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16元,由原告自贡市江阳玻璃有限公司全额负担。审判长 何春燕审判员 罗倩茹审判员 郑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