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256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林支行与宁波奉化瑞吉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林支行,宁波奉化瑞吉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瑞瑛,王吉义,李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256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林支行。住所地:奉化市。诉讼代表人:杨一芬,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奉化瑞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岳林街道中山。组织代码:73949262-1。法定代表人:程海尚,系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岳林街道中山。组织代码:61026701-X。法定代表人:王吉球,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应瑞瑛,系被告王吉义妻子。被执行人李佳,系被告王吉义儿媳。被执行人王吉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奉执民字第2567-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2月26日裁定变卖被执行人宁波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奉化市岳林街道中山东路17幢1501室、1502室、1503室、1504室、1505室、1506室、1507室、1508室房产和相应土地使用权。2016年3月23日10时至2016年3月24日10时,通过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买受人孙本武、陈峰、谢宇雷共同以421.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8套房产。其中1501室、1502室、1503室、1504室以217.21万元的价格归孙本武所有;1505、1506、1507室以129.99万元的价格归陈峰所有;1508室以74万元的价格归谢宇雷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属被执行人宁波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奉化市岳林街道中山东路17幢1501室、1502室、1503室、1504室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号、01-号、01-号、01-号;土地证号:奉国用(2007)第03287号、03286号、03284号、032**号】的所有权及相应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孙本武【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不动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原属被执行人宁波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奉化市岳林街道中山东路17幢1505室、1506室、1507室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号、01-号、01-号;土地证号:奉国用(2007)第03285号、03283号、032**号】的所有权及相应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陈峰【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不动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原属被执行人宁波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奉化市岳林街道中山东路17幢1508室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号;土地证号:奉国用(2007)第032**号】的所有权及相应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谢宇雷【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不动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四、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自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