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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01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成翠平与倪骏炎、罗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翠平,倪骏炎,罗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01732号申请执行人成翠平,女,1964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被执行人倪骏炎,男,1970年3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无锡市,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罗秀英,女,1972年9月1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无锡市,现下落不明。原告成翠平诉被告倪骏炎、罗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崇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1、倪骏炎、罗秀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归还成翠平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实际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2、倪骏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归还成翠平借款本金6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以6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3、倪骏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成翠平代理费损失2500元。诉讼费1033元,由倪骏炎负担584元、罗秀英负担44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倪骏炎名下号牌为苏B×××××的汽车档案,轮候查封了登记在倪骏炎名下坐落于无锡市清二村九里基78号的房屋。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入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轮候查封的汽车档案,因为未实际控制车辆,本院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本院无法处置。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吴爱华审判员  仲建洪审判员  罗兴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