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203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路分社与段伦永、徐西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路分社,段伦永,徐西菊,李敬东,崔孝菊,段伦军,尚绪平,刘希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131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路分社,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负责人:吕晓亮,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段伦永。被执行人:徐西菊。被执行人:李敬东。被执行人:崔孝菊。被执行人:段伦军。被执行人:尚绪平。被执行人:刘希红。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路分社与被执行人段伦永、徐西菊、李敬东、崔孝菊、段伦军、尚绪平、刘希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都公证处作出的(2013)莱钢都证经字第1117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都公证处(2013)莱钢都证经字第1117号公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光亮审 判 员  弭 强代理审判员  周德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