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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8601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成都市锦顺果山物流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与重庆安齐盛实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锦顺果山物流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重庆安齐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8601民初174号原告:成都市锦顺果山物流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嘉育路11号立宇花园一区2号楼1单元1层1-2号,组织机构代码58424724-1。负责人:唐廷棕。被告:重庆安齐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石大道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143161827。法定代表人:熊光明,该公司董事长。在原告成都市锦顺果山物流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诉被告重庆安齐盛实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市锦顺果山物流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以重庆安齐盛实业有限公司已经与其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市锦顺果山物流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锦顺果山物流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188元,减半收取22594元,由原告成都市锦顺果山物流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召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