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世铭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世铭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4刑初261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世铭,男,1974年7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2015年4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6)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世铭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官荣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世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7日16时许,被告人林世铭经过事先电话联络,在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船政学院对面路边将一包净重为0.4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与高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检验鉴定,现场缴获的毒品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林世铭在开庭审理过程无异议,并有证人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毒资指认照片、毒品称重照片;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清单;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前科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的侦破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世铭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4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世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世铭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系累犯并同时构成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世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洪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萍萍附:本刑事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