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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武汉武钢快餐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董桂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武钢快餐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董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65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武钢快餐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法定代表人邓峰,总经理。被执行人董桂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夏五民初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桂花返还申请执行人武汉武钢快餐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款项92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桂花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