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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冯良波与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宏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良波,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宏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谢坤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044号原告冯良波。委托代理人张珏枫,重庆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况文军,北京必浩得(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昌南新城象湖路2188号。法定代表人卜海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振华,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宏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51号3号楼26-2。法定代表人谢坤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喻祖丰,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坤明。委托代理人喻祖丰,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了原告冯良波与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宏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谢坤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良波起诉后,向本院提交了缓缴诉讼费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同意其诉讼费缓至本案结案前缴清。现本院于2016年4月6日通知原告冯良波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否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冯良波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中,原告冯良波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对其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良波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申 威代理审判员 陈 杨代理审判员 费兴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向 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