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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4民初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陈勇与杨爱华、李海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杨爱华,李海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4民初281号之一原告陈勇,男,1979年5月18日,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杨爱华,男,1968年1月18日,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李海雄,男,1976年12月12日,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与被告杨爱华、李海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勇以其与两被告已自行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160元,依法减半收取170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志勇审 判 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周雅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