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4民初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陈勇与杨爱华、李海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杨爱华,李海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4民初281号之一原告陈勇,男,1979年5月18日,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杨爱华,男,1968年1月18日,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李海雄,男,1976年12月12日,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与被告杨爱华、李海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勇以其与两被告已自行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160元,依法减半收取170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志勇审 判 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周雅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