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执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陈文江与陈学虎、徐庆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江,陈学虎,徐庆华,鲍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文江。被执行人陈学虎。被执行人徐庆华。被执行人鲍将林。陈文江与陈学虎、徐庆华、鲍将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台路商初字第2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文江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学虎、徐庆华、鲍将林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债务共计人民币10045元及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鲍将林与案外人王春花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灵山街1291号碧波家园北苑5幢603室/地下室18号房产,但该房产已抵押,剩余价值较小,且抵押权人尚未起诉,故暂不予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结果、同意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4执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金镔审 判 员 叶 帆审 判 员 王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卢梦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