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1民初字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巨凝集团有限公司与王龙虎、常州中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凝集团有限公司,王龙虎,常州中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1民初字1143号原告:巨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中路7-1号。法定代表人:袁怀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洪保,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龙虎。委托代理人:沃小贤,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中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镇南西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刘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忠明,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强,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巨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龙虎、常州中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巨凝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案件的受理费,依法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颜小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