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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陈梅与安徽恒天园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梅,安徽恒天园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财保12号申请人:陈梅,女,1975年10月20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被申请人:安徽恒天园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珠龙镇珠龙街道。法定代表人:卢亚宇,总经理。申请人陈梅与被申请人安徽恒天园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判决后难以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恒天园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车辆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恒天园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盛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杭 来自: